第四节 高速公路客运管理
一、高速公路客运的概念和特点
1.高速公路客运的概念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包括高速公路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2.高速公路客运的特点
快速、质优、有效、舒适、直达。
二、高速公路客运具备的基本条件
1.开业条件
根据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凡申请开设高速公路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业户,除应具备《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经营班车客运5年以上资历;
具有经营一类班车客运的资质;
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或与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建立了长期的维修合同关系,能够确保车辆的正常维修;
车辆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中规定的高、中级客车,车况达到一级车标准;
驾驶员应具有良好业务能力并岗前培训合格,同时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
2.经营车站的条件
站址便利;
车站布局合理;
车站达到二级以上站级标准;
与普通客运公用的车站须设立高速公路客运的专用候车室、发车位和检票口。
3.营运条件
要求在营运过程中做到正班正点运行,服务规范等。
三、高速公路客运管理
1.管理的原则:
“合理规划、额度控制、严审资质、购车预审、批量投放、集约经营”。
2.管理的机构
1)交通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客运发展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
2)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客运发展的规划、协调管理;
3)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客运管理的职责。
3.经营业户管理——具体要求经营者做到:
实行站到站的直达运输,途中不得上下旅客;
严格执行车辆定期检测和定期维护,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坚持安全第一,严禁超速超载;
不得擅自将线路标志牌过户、转让和转借;
运价按规定须由省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经营期为5年,期满续营运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