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 | 股东的义务 | 股东的性质及职权 |
(1)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5)股东诉讼权 (6)公司股利的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核心) (7)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8)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9)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10)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 (1)缴纳出资义务:其中,不得抽逃出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义务。 (4)忠诚义务 | 性质:股东(大)会是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也适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规定,具体如下: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⑧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10条不容易记住,就这样记:股东的权利是最高级别的,排除法。 2.关键词:表决、优先 | 关键词:记住515抽逃资金的比例。 | 关键词:审议批准、决议、修改等。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
股东(大)会的种类 |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期召开。3.临时会议: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 | 1.股东年会:1年1次。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则 | 1.普通决议: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就公司重要事项所做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要事项包括:①修改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1.表决权的依据:一股一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同有限公司一样)①普通决议(大于1/2);②特别决议(大于2/3);③累积投票制(例:拥有100个股份,选举5个董事,则拥有500个表决权)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记忆方式关键词:记住标红的关键字。 |
以上是股东机构最常出题的地方,注意“关键词提示记忆法”有效解决您的烦恼。
【多选】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 )
A. 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B. 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C. 经理的聘任权
D.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权
E. 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备考2023年中级经济师可以参考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章节案例分题,多多练习,才能对知识点记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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