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级工商管理科目中,第二章文字形内容较多,运用对比法来记住所学内容,重点把握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对比总结之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机构对比、董事会对比、经理层对比、以及监督机构对比学习。
第一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对比总结之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
1.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 |
项目 | 原始所有权 | 法人产权 |
概念 | 终极所有权,其表现为股权 | 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
区别 | 体现这一财产最终归谁所有 | 体现这一财产由谁占有、使用和处分 |
终极所有权 | 派生所有权 |
联系 | 客体是同一财产,反映的是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 |
2.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
项目 | 法人产权 | 经营权 |
概念 | 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转让权 | 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
区别 | 包括对公司财产的收益权 | 不包括对公司财产的收益权 |
第二节股东机构对比总结
知识点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的含义 | 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 | 持有公司股份。 |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一样,只是分为开成两列) | 股东的权利: (1)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5)享有参与公司分红的权利 (6)享有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8)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9)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10)股东诉讼权 | 股东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 其中,不得抽逃出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义务。 (4)忠实和勤勉。 |
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 性质: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也适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规定,具体如下: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⑧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股东(大) 会的种类 及召开 | 股东会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为三种类型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期召开。 3.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 | 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为两种 1.股东年会:1年1次。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的,监事会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需达到一定比例才形成法律效力) (3)临时提案的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股东(大)会 的决议 | 决议规则:有限责任公司为两种类型, 1.普通决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章程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就公司重要事项所做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要事项包括:①修改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依据:一股一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同有限公司一样) ①普通决议(>1/2) ②特别决议(>2/3) ③累积投票制(例:拥有100个股份,选举5个董事,则拥有500个表决权) |
第三节董事会对比总结
董事会 的地位 | 董事会有双重职能:一方面,在决策权力系统内,股东机构仍然是决策机构(限于重大决策),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另一方面,在执行决策的系统内,董事会则为决策机构(限于一般决策),经理机构是实际执行机构, 董事会处于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是公司运转的核心。 |
董事会 的性质 | 1.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 2.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4.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依法担任。 5.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 |
董事会的 职权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②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由股东机构审议批准。 ③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④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⑤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董事会拟订方案,由股东机构做出特别决议。 ⑥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提示】1-6 为执行机构权利 ⑦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提示】7-10 为决策机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完全相同。【顺序跟教材不一样,为了方便记忆】 |
董事会 的会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1、董事会会议的形式 |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 1.仅在必要时召开。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1)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2)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时间: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提示】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 |
3.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
(1)“一人一票”的原则; (2)多数通过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数额多数决”。 |
董事的任职资格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有限责任公司313 | 股份有限公司519 |
董事会的 组成及 任职资格 | 1.(有限)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1.(股份)董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 (2)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3)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会 任期与要求 |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对公司业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授权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 |
关于独立董事专门记几个数据: |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掌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义务: (1)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2)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总结:不同类型公司的董事会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组成人数 | 3-13 | 5-19 | 3-13 |
董事任期 | 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任 | 每届超过3年,可连任 | 每届超过3年 |
定期会议 | 按公司章程规定 | 每年至少2次 | - |
决议方式 | 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 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 - |
任职资格 | 股东会选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股东会选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制定,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四节 经理层
知识点 | 经理层的地位 |
经理机构的地位 | (1)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听从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 (2)经理和董事会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二性的。经理的职权范围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
知识点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各种公司眼中的经理机构 重点了解职权。 |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置经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一)经理机构的职权 从本质上讲,经理被赋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作为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 (三)经理的选任与解聘 经理的选任与解聘都由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任免及报酬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经理。 |
第五节 监督机构
知识点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放这有对比性) |
监事会制度 | 1.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监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向股东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3.监事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会计监督+业务监督,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 |
组成 | 1.(有限**)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监事会主席: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1.(股份**)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1.(国有独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2.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
任期 | 每届为三年,可以连任 | 每届为三年,可以连任 | 每届为三年 |
会议议事规则 | 1.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临时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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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监事会是对董事、经理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2,3条同左边一样;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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