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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中级)学习指导—工商行政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06-09-06 08:36:00
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和市场准入
(一)市场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1.市场主体的概念: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能够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是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等功能的市场运作有机体,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其实在这的市场主体就是指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后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或其他行业经营活动的个体业者.)市场主体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
2.市场主体的特征:六个方面
1)                营利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所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为了获得利润.这是市场主体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
2)                独立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主要表现形式是产权的独立性和经营权的独立性.
3)                相互间的关联性: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依靠,相互供给、相互需求,此企业的产品是彼企业的投入.这种关联性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带来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决定的.
4)                灵活性:可灵活地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其经营行为.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规律对生产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是其生存于市场的基本功能.
5)                平等性: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具有与自己的市场主体资格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6)                合法性:指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一旦确定,便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这部分内容在学习时请大家注意对各个特点的解释,理解其中的含义,都可能以单选或多选的形式出题.
   例:市场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它的(  )
A.     营利性
B.     独立性
C.     合法性
D.     相关性
答案选A.
   3. 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般了解)
 按所有制、按组织形式、按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按所在的行业和按企业规模的不同划分。(P222-223)
 
(二)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是指国家制定的企业登记许可制度,即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登记许可,以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赋予其市场经营权利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上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二是审查有关从事市场活动的资质条件,发放经营许可证。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都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化.任何欲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经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才能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具有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依法受到保护,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要受到处罚.(熟悉)
市场准入的核心是市场准入的政策法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证明形式

行政许可制度

证明市场主体具有某行业或商品的经营能力与资格

许可证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赋予并确认经营资格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分为登记和管理两个方面:登记方面又有实体和程序之分,在实体上主要有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在程序上主要有开业\变更\注销等.管理方面则主要指对违反登记法规的行政处罚.
市场准入的程序:
  可分为行政审批许可程序和审核登记程序两大部分.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颁发许可证
审核登记程序:    申请----审核----颁发营业执照
二者区别:1)颁发证书不同,一个是许可证,一个是营业执照
        2)审批程序与审核程序不同.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考核申请人,和检测鉴定产品.而登记审核只审核是否提供了需要行政许可审批的批准文件,并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作为法律主体的实体要件,比如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所以,相比较而言,行政审批所需时间较长,专业性更强.(一般了解)
 
二、市场主体登记制度(重点掌握)
1.      掌握三种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登记体制类型

登记机关

登记管辖

规定条例

公司登记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下的省、市、县三级登记管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非公司法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同上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营业登记制度, (对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如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所

省(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市、县工商管理局(其他公司的本地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外资公司分支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没有独立的法规来规定


  这部分内容应该读得非常详细,比如:各类型公司或企业法人各由什么机构来管理登记,企业法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营业登记的对象具体有哪些,都应当是清楚记忆的问题,很可能成为考题.
例: 下列属于营业登记对象的是( )
总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答案:BDE.
2.      市场主体的登记类别与登记事项
登记类别: 掌握市场主体都是在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比如,歇业时应进行注销登记,注册资本变更时应进行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不同种类的主体,登记的事项也各不相同:
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中尤其要注意书上对公司名称、公司住所、董事长、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规定与解释.
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其中尤其要注意书上对各类事项如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的解释.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注意不同种类的营业登记,其登记事项各不相同.
3.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效力
1)公司和企业法人登记的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主要表现在:
   确认公司及企业的法人地位.(其中要注意法人成立的条件).
   确认公司和企业法人经营的合法性.这与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明确公司及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范围.
2)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确认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注意:只是确认合法资格,并不赋予其企业法人资格,合法资格确认的标志就是营业执照;
   明确营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范围。
   注:这两点与公司及企业法人的法律效力的后两点完全一样.
 
三、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要求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概念:是指市场主体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授权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维护市场准入秩序和企业经营秩序.
2.监督管理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市场准入秩序。其中注意掌握什么是无照经营以及它的四个危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规避国家税收,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影响市容环境治安.
2)保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投资者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确认经营主体继续经营资格。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条件中会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到其可能丧失主体资格。所以,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继续经营资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3.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监督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查处使用企业名称的不当行为(比如私自变更\转让名称),纠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取缔非法企业名称(指未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的企业名称).
2)监督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的实缴情况.重点是监督检查企业开业后注册资金或资本是否到位,有没有抽逃隐匿或虚假出资等问题.
3)监督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检查其核准的法定住所或经营声所是否真实,公证有无虚假现象.
4)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有些行业市场主体如金融业、医药卫生行业对从业人员还有资质要求和数量要求.为确保其正常经营,所以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4.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日常监督管理:一般采取谁登记谁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日常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市场巡查制.具体什么是巡查制请参见书上P229页.在这还应注意掌握六种违法情形的内容.
2)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和公司)继续经营资格进行确认的法定制度.
3)其他专项监督管理制度:目前在实践中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已形成的专项制度有: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查证验照制度.
第二,企业联络员制度.
第三,定期回访制度等.
5.      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包括:
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欺诈性登记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不依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登记注册后不依规定期限开业或经营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接受年检或验照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
  (注意与各条责任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四、市场交易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概述
   (一)市场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
1.什么是市场行为:指市场主体进行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活动。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其内涵:
1)市场主体指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这的“营利”不同于“盈利”,营利单纯指目的,盈利则指获得利润的结果;
3)行为的内容是各种市场经济活动。
2.市场行为的分类:
按行为(活动)的内容可分为:定价行为、促销行为、竞争行为(包装、质量、品种竞争)、合同行为和投资行为;
按行为目的可分为:市场交易行为(指为实现交易而进行的活动)和市场竞争行为。
按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正当和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不正当定价、促销、合同和竞争行为)。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机构体系+法规体系
市场行为的广泛性导致多种多样的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医药卫生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注意掌握各部门相对应的职责有哪些P232-233。)
相关法规体系:包括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法律(如“法”)、法规(如“条例”)和规章(如“细则”、“办法”、“规定”或“标准”等)。P233
(三)市场规范管理的含义与内容(一般了解,P233-234)
 
五、合同监督管理
1.什么是合同?有哪些种类的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分为十五种:P234-235页。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管理:
包括对合同实施监督管理的6项主要职责(P235)及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查处。
    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六种表现形式及对其的查处一定要掌握。(P235-236)
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物进行审核登记的行政管理行为。其中需掌握抵押物的三个必备条件:抵押人有处分权、法律允许转让、易保存价值无损毁的动产。
   登记的范围: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其他可依法抵押的动产。
   登记的事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经纪行为及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1、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纪行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注意两点:首先,居间、行纪、代理都是一种受托行为,三者之间的区别是:居间仅是一种桥梁作用,并不代理任何法律行为(不以任何名义从事活动,仅给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交易的达成);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受其结果的一种受托行为;代理则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受托行为。
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受其结果的一种受托行为是(  )
A.居间
B. 行纪
C.信托
D.代理
其次,经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经纪人不得从事行为的监督管理(经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共有8项,P237页);二是对经纪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则共6项,P237页)
2.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争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依法可转让、依法可处分)
三种方式:有声拍卖、无声拍卖和减价拍卖。
拍卖的标的指拍卖的财产,包括有形的物品和无形的财产权利。标的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督拍卖行为(包括拍卖委托行为、公告与展示行为、实施行为)的全过程。
监督管理的内容:(1)监督拍卖行为(表现在五个方面,P238)
               (2)处理违法拍卖行为(注意与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竞争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即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如最大利润、最大市场份额、优势地位等),而与竞争对手展开的较量与斗争。
从市场竞争行为的范围上可分为:
部门内竞争:指生产一组密切替代的同类商品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包括完全同质产品竞争(价格手段)和差异产品竞争(非价格手段)。
部门间竞争:包括满足同类需要的代用品生产经营者的竞争(替代性越强,竞争越激烈)和满足不同需要的有关产品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是由争夺社会成员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原材料或人才等引起)。
根据是否采用价格手段:
价格竞争:使用价格策略如心理定价、声望定价等。
非价格竞争:指用价格以外的手段如广告、改进产品和服务来进行的竞争。
 
按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行为中的侧重点不同分为:
质量竞争:基本方式有创造优质名牌产品、保证产品性能稳定
服务竞争: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服务
 
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可分为: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非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3)社会经济危害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一概念最好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对比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限制竞争行为即为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经济技术优势和某些特权,对竞争对手或顾客的竞争行为或购买行为进行限制,以谋求独占市场和市场垄断利润,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二者的联系
表现在:都是与竞争有关的行为,都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等。区别如下表所示:
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行为性质

行为结果

行为主体

行为的概念本质

不正当竞争

竞争行为

扭曲市场机制,发挥消极作用

企业

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惯例

限制竞争

反竞争行为

抑制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企业或政府

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仿冒行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拟表示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拟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但不包括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各行为的具体解释请参见书P240-241页。)
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包括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企业优势的滥用(6种表现形式见P241-242页)和行政性限制(包括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
 
八、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权有: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财物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具体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最主要)
例(04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是(   )
A.停止侵害
B. 赔偿损失
C.罚款
D.排除障碍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消除影响。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垄断法》,所以可记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3条和第30条的相关处罚规定。(P243页)
 
九、商标的概念与类型
(一)   商标的概念、构成要素与类型
   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从这一定义可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加工者、拣选者、经销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的标志物是商品或服务而不是一般物品;标志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而不是赠与。
商标具有以下4个特征:显著性、独占或排他性、竞争性、可交易性。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可以是这其中的某一项,也可是其中的某两项甚至多项要素构成一个商标。
商标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商标结构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
按商标用途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按对商标的管理可分为: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见P245页)和未注册商标。
按使用人的动机可分为联合商标(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他商标,而不是为了使用)和防御商标(一般是驰名商标)。
按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商标可分为:主要商标、商品群商标和商品别商标。
按商标的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指商标使用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意掌握申请的原则: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商标应具有可视性(能看得见)、显著性(为便于识别,是商标的本质要求)、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不得申请注册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如国旗、国微、勋章等。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异议参见书上P246页。一般了解。
 
十、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排斥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它还包括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继承权、商标法律诉讼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专用权的独占性: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专用权的时间性:指专用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出有效期,若未经续展,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
专用权的地域性。商标在哪国注册只能在哪国有效。
专用权的范围表示了专用权的有限性。
注:书上只把专用权的独占性与时间性列为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但题目中若选项中出现地域性和有限性,也应该选上。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表明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自己已经注册核定的商品上独占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更多强调的是专用范围;
而后者不仅包括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还包括了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与自己核定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可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商标侵权行为:5种行为要求掌握。P247页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要求熟悉,P247页
 
商标使用的管理
包括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
《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另:目前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烟草制品。
2)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一般了解P247)
3)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应考虑五种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作为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未经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
(一)广告的准则与审查
1.广告准则:
  一般准则: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包括内容准则(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表达清楚的和禁止出现的内容)和形式准则(科学性、艺术性和可识别性)
  专门准则:P249页。主要掌握各条准则的细化内容及其不同行业的举例。
2.广告审查:指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的查验、核实、认可,以保证广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分为广告行政性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P249页
注意掌握审查的内容。行政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广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广告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等。
 
(二)对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
  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监督管理广告市场准入、各类广告活动和经营、发布者、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监督管理户外广告。(一般了解)
违法广告行为是指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七种类型:P250页(熟悉)。其中重点掌握虚假广告和非法经营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性手段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主要类型有欺诈性、夸大性和假冒伪称性虚假广告等。
非法经营广告包括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各种责任的主要方式要求掌握。P250页。
其他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责令改正、罚款、停止广告经营业务等。
 
十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和内容
  
1.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消费性质      消费方式       客体          主体
 
消费者不仅包括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还包括所有使用商品的人和接受服务的人,如家庭成员、亲戚朋友等。
 
其中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然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但可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权利和由此决定的利益的结合。
2.消费者拥有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权。
其中,注意知情权和获得知识权的区别:前者主要指对商品信息的知晓,后者则指有关消费态度、法律政策和发生争议时可采取的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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