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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20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2、股东大会职权与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类似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种类 | ①年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监事会临时提出召开;公司规定的其它章程。 | |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 ①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一副董事长一推举的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能举行的,能够召开监事会;监事会不招集和主持的超过90天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开。 ③股东出席会议。能够委派代理人(代理人由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临时提案的提出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两日后通知其它股东,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 一股一权 | |
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方式 | 普通决议: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 | |
累计投票制 | 含义: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临时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使用。 作用:能够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的利益。 |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符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的,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2/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