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09年度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10年3月1日至3月12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3月1日至3月12日(期间周六、日休息)。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11号窗口。
发放办法:请2009年度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考生,根据当年报名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附件1-2)和发证程序,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如遗失则不需提供),
3、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成教、自考生还需提供低一级学历证书),
4、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
5、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
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此表存入个人档案,勿遗失)。合格考生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代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深圳市考试院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