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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笔记三

来源:233网校 2006-08-11 09:17:00
中级经济基础笔记-14-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导致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消的法定原因有:1)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合同是变更还是撤消,由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用选择,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消权人的撤消权,则合同的效 力溯及既往地消灭。  
        撤消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所以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应当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的状态,具体处理方法为: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和基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的订立、担保、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的规定无一不是围绕合同履行这个核心确立的。  
        2)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协作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履行规则:  
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旅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③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⑤合同的提前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⑥合同的部分履行原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消灭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只适用双方合同之中。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行为,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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