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经济法
一 合同法律制度
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法律制度: 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
二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三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只是解决合同的存在问题,合同的生效问题还必须有以下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无效合同
1)特征:违法性,自始无效,不可履行。
2)分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1)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并使合同效力和交易关系尽快确定下来,《合同法》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三种情形。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
4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明显不公平、一方获利超过法律所允许范围、受害一方在缺乏经验或紧迫情况下定的合同)
5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可撤销合同处理
2)缔约过失责任
(四)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经济合理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旅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
5、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一方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誉 4)其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人身的除外。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哉袢说男形⑸掌?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合同的变更的5个特征:1)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来合同的更新;2)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全部内容的变更 ;
3)合同变更后,原来没有履行的能容不再履行; 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5)合同变更一般应采取书面型式.
2、合同的转让(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转让的条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2)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3)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4)转让必须合法而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转让的情形:(1)合同性质决定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3)分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或者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1)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转让的主体不能是债务人。(2)转让的标的是合同权利 (3)转让的权利是全部权利或是部分权利
(4)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同时一并转让合同的从权利,除非专属于债权人所有;(5)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无效
(6)债务人接到通知与让与人对抗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辨权)。
合同债务转让必须得到债权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必须得到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其它情况
2、合同解除
特点:1)合同解除只适用于有效合同 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3)必须有解除行为 4)必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5)合同解除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分类:约定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条件:1)不可抗力致使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以后在合理期限没有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bsp;
3、债务抵销
4、债务人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七)违约责任
违约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性质;民事责任、违约方赔偿守约 方损失。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条件: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免则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约定事由。
(八)合同的担保
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
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
不得作保证人为:
①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的专门的书面协议
保证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亦有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之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只要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消灭原因: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对转让的债务部分,保证责任消灭。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对连续发生的债权做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消灭。4、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5、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抵押
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提供特定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抵押人。
抵押类型: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
可用于抵押财产有: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运输工具,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不可用于抵押财产有: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确定抵押关系,明确互相权利义务关系。
以下财产作抵押物时应当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五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向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
3)质押
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的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留置 5)定金
(九)其它规定
1、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合同管理
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法律特点:1、是一种组织法 2、是一种行为法 3、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
(四)股份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公司债券
(六)公司财务、会计
(七)公司合并、分立
1、决议:公司的股东会 2、批准机构: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3、合并形式:吸收、分立 4、通知债权人时间:10日内、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5、债权人权利: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定的 3)合并或分立 4)依法关闭的
2、公司清算组清算期间的权利: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未了解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九)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1)虚假虚报、发起人或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10%罚款
1、2)隐瞒重要事实:处以1万-10万元罚款
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1、公司法概念与特征
1)是一种组织法 2)是一种行为法 3)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2、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
1)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2)特征有三:1)依(公司)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盈利为目的 3)独立法人资格(权利与义务)
3)种类(角度――从股东责任的角度看)
A 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无限责任公司 D两合公司(指AC)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1、设立
1)设立条件:A 2~50个股东共同出资 ; B 50万元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型)、30万元(商业零售型)、1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类) ;C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 名称与组织机构 E 固定场所经营、生产条件。
2)设立程序
定章程、审批、股东缴付出资、验资、设立登记
2、组织机构
1)股东会――公司权力机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力、2/3以上代表通过后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形成决议。1/4以股东上或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召开临时会议,固定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同时、15日前就要通知全体股东。
2)董事会――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成员3~13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1/3 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于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不少于3人、任期3年。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
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不设股东会。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1、设立
1)设立条件:A5人以上发起(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人数可以少于5人发起。
B最低1000万元注册资本;C发起人制订制定公司章程 D 名称与组织机构 E 固定场所经营、生产条件。E 股份发行与募集要合法
2)设立程序
获得批准、设立方式(发起还是募集)、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自己认购35%以上)、验资并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之后于
30日内办理申请设立登记。
2、组织机构
1)股东会――公司权力机构。一年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 少于2/3以上董事会人数 B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1/3
C监事可以提召开临时会议,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E
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力。、2/3以上代表通过后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形成决议。半数通过决议。
2)董事会――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成员5~19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1年至少2次召开董事会议、于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1/2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决议要过半数。
3)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不少于3人、任期3年。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发行价不能低于票面金额,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字样。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而且不可以另立户名,对社会公众发行记不记名都可以。公司登记成立以前不得向股东缴付股票。
2、股份转让: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年内不可以转让。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同:前者是通过背书、后者是直接交付股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能在任职期间转让。
3、股票上市的条件:已经报批而且公开发行、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连续3年盈利、持股人不低于1000人(面值1000元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无虚假记载。
(五)公司债券
1、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2、发行条件:1)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公司的不低于6000万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
3)最近3年平均可以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投资符合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能高于限定利率水平。
3、下类之一不可以再次发行股票: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没有募集足的 2)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且还在延续的。
(六)公司财务、会计
1、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2、利润分配:10%计入法定公积金 、5%-10%列入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转资本但是六寸不可以少于注册资本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1)弥补公司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七)司合并、分立
决议:公司的股东会 2、批准机构: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3、合并形式:吸收、分立 4、通知债权人时间:10日内、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5、债权人权利: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八)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定的 3)合并或分立 4)依法关闭的
公司清算组清算期间的权利: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未了解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3)虚假虚报、发起人或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10%罚款
1、4)隐瞒重要事实:处以1万-10万元罚款
三、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1、证券概念和种类:投资主体划分4种(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分为3种、按照上市地点划分为三类。
2、《证券法》概念和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原则、“三公原则”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集中管理与行业自律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1)发性纰漏制度 2)上市披露 3)定期披露 4)临时披露
(二)证券市场主体
1、投资人:国籍――中国;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可以是外国人。
2、证券公司:1)概念及分类:组织形式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管理上有综合类、经纪类(只可以从事这类)。
3)设立条件:综合类最低注册资本限额5亿元、经纪类5000万元,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固定交易和合格交易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
4)人事、风险、业务的管理:
违法人员5年内不可以任职、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兼职 。
对外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规定倍数,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流动资产总额一定比例,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业务分开、不能混合操作;办理客户的经己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且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制备统一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按照委托书规定交易,有其他人审核事实相符。
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等、也不作作出任何承诺。从业人必须在交易场所工作。工作人员按照指令或利用职务违规操作的、所有后果公司承担。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运营方式――全国统一
职能:1)设立证券帐户、结算帐户 2)证券托管和过户 3)登记证券持有人 4)上市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拍发证券权益 6)查询办理的业务等。
责任: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在册及其有关资料 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3)应当保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4)应当妥善保存资料(重要的不少于20年) 不能质押或者出借客户的证券。
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
申请解散需要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机构
2、咨询人员不可以从事以下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等行为。
5、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 、会员制的交易所
2、自行支配的交易费用首先用于交易场所交易设施正常运转
3、交易所的累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
4、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暂停办理、恢复办理、终止上市的交易业务
5、因为突发事件――技术性停盘
6、因为不可抗力、维护正常交易持续――临时停盘
(三)、证券发行制度
1、一级市场由包括:发行人、承销机构(必须是综合类、经纪类不可以)
、投资人。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方式或者包销方式(最长90天内)。超过5000万元的必须有承销团体承销。
2、股票的发行: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溢价发行必须报国务院核准。所募资金必须按照说明书操作、股东大会同意方可改变用途。
3、债券发行: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财务制度符合国家要求、具有偿债能力,企业效益较好,3年盈利,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审核程序:
1)
内容:上市报告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近3年来的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上市股票的作价原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意见书。
2) 公告内容:5日前公告、股票获准交易日期、前十名股东名单与持股数目、有关高级管理人持股情况。
2、债券上市的审核程序:
1) 上市条件: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2) 内容:上市报告书、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债券募集办法、实际发行数额、上市股票的作价原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意见书。
公告内容:5日前公告
3)暂停与终止上市交易:重大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募集资金用图不合要求、募集办法有误、最近连续2年亏损。
(五)证券交易
1、概念及场所: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非集中竞价交易(场外交易)
2、禁止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
1)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知情人员包括: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持股者、发行公司的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参与证券交易的人员。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单独合谋利用新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影响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等行为。
3)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4)欺诈客户的行为:违背客户意思、不在规定时间内、挪用资金、假借名义买卖、诱时客户买卖
(六)上市公司收购
1、概念与意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2、具体制度:持股披露规则(5%持股)、收购要约(30%持股)、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公平待遇、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达到50%收购成功、达到75%终止交易、达到90%收购被收收购人股票、6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股票)
(七)证券监管制度
1、政府统一的监管 2、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
四、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概述
1、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装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3、特征: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4、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5、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开始对我国有效: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法
1、专利、专利法的概念: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001.7.1
2、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受让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产品、方法、改进)、实用新型(物品的形状与构造、对产品的创造性要求比较低)、外观设计(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不涉及制造和设计技术)。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专利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实施、许可、转让、包装表明、起诉、放弃
6、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20年――发明、10年――后两者。正常终止、放弃专利。公告、登记。
7、专利代理:接受咨询、代写申请文件、请求撤销、办理专利申请权、接受聘请。
8、专利实施:其中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况――紧急状态、具备条件、技术领先前一个而且又依赖于前一个。
9、利权的保护: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如下:
1)制造 2)使用 3)许诺与销售 4)进口 5)直接获得产品 6)假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