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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证券法律制度
1、证券法的基本原则: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②公平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公开原则;⑤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⑥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4、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
5、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7、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欺诈客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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