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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11)

来源:233网校 2009-10-08 08:59:00

  质押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2、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质押的设立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且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5、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课后题第20题】下面( )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质物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财产保险单
  答案:ABD

  留置
  1、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形式。
  2、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3、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2008年单选】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答案】B

  定金
  1、定金是指当事人依照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他规定—了解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9)
  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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