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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担保物权资料详解(三)

来源:233网校 2010-01-29 08:54:00

  留置权

  1、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例题:2005年单选】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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