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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合同法律制度详解(6)

来源:233网校 2010-02-01 10:56:00

  (三)债务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例题15:2007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抵消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B.当事人主张抵消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C.抵消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D.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例题16:2008年多选】下列有关债务抵消,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B.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C.抵消不得附条件

  D.抵消不得附期限

  E.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不可以抵消

  (四)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17:】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死亡未确定受益人

  E.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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