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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合同法律制度详解(9)

来源:233网校 2010-02-01 11:01:00

  三、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四、委托合同

  1、合同履行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2)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4)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除外。

  2、合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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