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基础知识笔记

201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2)

来源:233网校 2010-02-05 10:02:00

  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1、著作权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作者:

  ①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③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为作者。

  (2)继受人

  注: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称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

  2、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注:

  ①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③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④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发表权

  (1)著作人身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例题2:课后题第1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包括( )。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复制权

  编辑推荐: 
  201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汇总
  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担保物权资料详解汇总
  2010年经济师考试备考资料、学习方法汇总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