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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商标法详解(1)

来源:233网校 2010-02-09 08:40:00

  4.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③就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④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⑤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⑥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2)商标法关于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规定----见教材337页

  第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

  如:(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例题16:08多选】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商标或其他使用的( )。

  A.仅有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

  C.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相同或相近的

  D.同国家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E.同“红十字”的标志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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