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
1、概念
2、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特征: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客观上有实施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客观事实。
(3)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而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假冒行为(掌握具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限购排挤行为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掌握具体行为)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掌握具体行为)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五)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七)低价倾销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十)诋毁商誉行为
(十一)通谋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