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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合同法制度(2)

来源:233网校 2010-03-11 09:22:00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学习要求:

  1.掌握合同效力的含义

  2.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3.掌握无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

  4.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时间: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例题1-单选】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例题2:】下面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提法( )是错误的

  A.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B.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C.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D.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不可以约定附条件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具有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

  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分为: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例题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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