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基础知识笔记

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合同法制度(3)

来源:233网校 2010-03-13 09:18:00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1)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五)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1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例题13:课后题第4题】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 )是错误的。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编辑推荐: 
  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合同法制度汇总
  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担保物权资料详解汇总
  2010年经济师考试备考资料、学习方法汇总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