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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合同法制度(6)

来源:233网校 2010-03-13 09:29:00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也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

  违约 明示违约

  预期违约

  默示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现行《合同法》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第一,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第二,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

  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特殊情况外,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特殊情况有:

  (1)法律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的减少。

  5.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五)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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