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基础知识笔记

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2)

来源:233网校 2010-03-17 09:51:00

  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善意取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例题5·单选题】王某在吃饭时丢失高档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应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否则该手表归国家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期限为(  )。

  A.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

  B.丢失之日起6个月

  C.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3个月

  D.丢失之日起9个月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