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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5)

来源:233网校 2010-03-19 09:01:00

第五节 占有

  学习要求:

  掌握占有的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

  1.占有是一种事实而并非权利。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例题10:单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 )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A.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

  B.侵占发生之日起二年

  C.占有人知道侵占之日起一年

  D.占有人知道侵占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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