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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学习要求:
掌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及其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理解和掌握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
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间的财力分配关系。
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税收实行五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5.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1.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依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中央税: 为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
中央地方共享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
地方税: 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
项目 |
内容 |
中央固定收入 |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 |
地方固定收入 |
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属于中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①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②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③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地方各50%。 |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
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两税每年增长1%,对地方的返还则增长0.3%。
如果1994年后上划中央的收入如果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
2.近年来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
(1)在收入划分方面
①证券交易(印花)税: 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
②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现在是5%
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将新批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④打破隶属关系,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增量分成,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⑤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机制。
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中央、地方负担比例为92.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