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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考点串讲(30)

来源:233网校 2010-10-15 10:43:00
导读:导读:考试大整理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考点串讲(30),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强化记忆。做好最后冲刺准备。点击查看汇总

  20. 按照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1.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环 球网校提供|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2. 合同解除的特点:①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不适用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③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的合同立法没有采取当然解除主义;④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⑤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3. 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4.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支付定金。现行《合同法》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26. 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前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后者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27. 合同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8.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9.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0. 保证期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1.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辽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2. 债权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33.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4. 部分具体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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