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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精讲班教辅(29)

来源:233网校 2011-03-21 09:45:00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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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了解)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

  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照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例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 )收取。

  A.件

  B.不动产的面积的比例

  C.不动产的体积的比例

  D.不动产的价款的比例

  『正确答案』A

  2.(2009年)关于动产交付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动产物权的转让,均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B.机动车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D.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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