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分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 |
风险转移的规定 |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3.标的物的质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4.标的物的数量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注意: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