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学习要求:
1.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3.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具体内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会基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⑤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⑦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①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③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基本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6)股东作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基本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