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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精讲班教辅:第三十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2-09-25 08:27:00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本节考点:

  (1)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3)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节内容: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

  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

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目的和效果不同 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 要约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承诺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对方的要约
对象不同 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不同 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不同 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为了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3、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8:多选】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下列项目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A.寄送价目表

  B.悬赏广告

  C.拍卖广告

  D.招标广告

  E.商业广告

  【答案】ACDE

  【例题9:2011年单选】关于要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C.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D.要约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答案】D

  【例题10: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

  【答案】C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生效及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2、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题11:单选】下面( )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B.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C.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

  D.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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