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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4-02-21 09:35:00
  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法律特征:明确的目的性、自愿性和平等性、从属性。
  2.形式
  (1)保证
  ①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②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③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定金
  ①定金具有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担保效力。
  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④违约金与定金存在差别,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二)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撤销权
  条件: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
  【例8·多选题】合同担保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B.具有独立性
  C.具有自愿性
  D.具有平等性
  E.具有从属性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所以合同担保不具有独立性。
  【例9·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有(  )。
  A.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E.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和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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