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根据财权事权相统-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
类别 |
划分标准 |
具体税种 |
中央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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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 划分为中央税 |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 收入 |
地方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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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 划分为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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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不含属于中央营业税的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 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 |
中央与地方 共享收入 |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与地方共享税 |
(1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75%;地方25% (3)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各享5n% |
3.按统-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
(二)近年来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
1.从1997年1月1日起,逐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最终达到中央占97%、地方占3%。
2.从1997年1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自2001年1月1日起,分3年把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降低到5%。
3.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配作必要调整,将其中新批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4.打破隶属关系,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改革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般性转移支付。
5.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6.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人划分办法。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没基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收入。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作为中央收入。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1.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2.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3.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