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基础知识笔记

2015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知识:第三十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5-05-17 00:00:00
考点五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的情形

内容

 

 

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债务人同意),未经通知,该转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意定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概括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同的变更
1.法律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3)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2.发生场合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3)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4)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类型

内容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9·单选题】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
A.第三人
B.债务人
C.相对人
D.法定代理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例10·单选题】下列关于合同解除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解除以变更的合同为标的
B.合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C.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D.合同解除的类型只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选项A说法错误。法定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项B说法错误。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选项D说法错误。

  2015最新信息:233网校讲师指导2015年经济师复习备考全年规划报考指南考试科目

  真题推荐:2004-2014中级经济师真题及答案 2005年-2014初级经济师真题及答案

  考试交流区:QQ群:313457624 316048990 326276316

  网校辅导:为帮助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5年经济师考试内容,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提供了2015年经济师初中级经济基础冲刺班、习题班等课程,点击免费试听>>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