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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财产税类 //
(一)财产税的特点
财产税的优点 | 财产税的缺点 |
①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 ②课税对象是财产价值,税源比较充分且相对稳定,不易受经济变动因素的影响; ③财产税具有收入分配功能,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④一般不与他人发生经济关系,财产税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政府征收财产税增加了有产者的负担,同时等于相对减轻了无产者的负担。 | ①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②收入弹性较小,为满足财政需要而变动财产税收入是很困难的; ③在经济不发达时期,课征财产税会减少投资者的资本收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对资本的形成可能带来障碍。 |
(二)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 |
纳税人 |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征税对象 | 房屋 |
征税范围 | 城市(不包括农村)、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在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
税率 |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
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1)从价计征: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 ①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③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 ①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②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
(三)契税
契税: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3)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
征税对象 |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房屋买卖: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
征税范围 | (1)房屋赠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称为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 ①房屋的受赠人原则上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②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③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也应缴纳契税。 (2)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①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契税; ②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③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④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
税率 | 3%~5%的幅度税率 |
计税依据 |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定。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计税依据为所换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房屋附属设施: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
征收管理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纳税期限: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
(四)车船税
要素 | 内容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
征税范围 | (1)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2)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
科目 | 科目为分六大类: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
税率 |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
计税依据 | 乘用车按排气量,客车按载客人数,摩托车按辆,其他车辆按整备质量,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游艇按艇身长度。 |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年应纳乘客/12)X 应纳税月份数,应纳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
征收管理 | (1)纳税期限,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强化巩固练习//
1、下列需要交契税的是()
A. 北京人小张在澳大利亚买的房
B. 美国人杰克在北京买的房
C. 老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D. 老张在乡下租了一套别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本题目中美国人杰克在北京买房属于在境内购买房屋,是契税纳税人。
2、下列税种中,属于财产税的是( )。
A. 增值税
B. 消费税
C. 印花税
D. 车船税
3、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 ) 。
A. 农村的房屋
B. 县城的房屋
C. 工矿区的房屋
D. 城市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