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成立的原因不同
(2)标的物不同
(3)权利的享有不同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参见教材P277
242.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最全面最完整的物权形式,选项E错误。参见教材P279
243.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参见教材P279-280
244.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选项A说法错误。参见教材P273、281
245.
[答案]:B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参见教材P282
246.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的设立。根据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参见教材P282
247.
[答案]:ABCE
[解析]:企业厂房是不动产,不能质押,只能抵押。参见教材P283
248.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查实践合同的种类。保管合同、借用合同都属于实践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参见教材P285。
249.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4.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
B.C错误。参见教材P284。
250.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BCDE正确,A项属于无效合同。参见教材P287。
251.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变更及撤销请求权的行使。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参见教材P287。
252.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1. 目的和效果不同;2. 对象不同;3. 内容不同;4. 法律约束力不同。参见教材P288
253.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生效要件。参加教材P286。
254.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参见教材P289-290。
255.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因此B说法是错误的。双务合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因此适用于抗辩权。参加教材P290-291
256.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参见教材P291。
257.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参见教材P291。
258.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关系消灭的形式。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形式有:1. 合同的履行;2.抵销;3.提存;4.免除债务;5.混同。本题中,只有变更不是合同关系消灭的形式。参见教材P291。
259.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担保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参见教材P292。
260.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定金的效力包括
(1)证约效力
(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3)担保效力。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合同履行之前给付,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参见教材P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