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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练习题:第三十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7-06-10 10:39:00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概述。公司章程是公司必

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结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

2.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特征。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对内是公司的“自治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可见,选项C说法错误。

3.C

【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4.C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5.D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做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A说法错误。新修订的公司法删去了对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的要求。同时删去了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限制,选项B说法错误。新修订的公司法删去了对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30%的要求,选项C说法错误。

6.B

【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名称制度。公司名称是指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表彰公司商事主体特征的,在经营活动中用以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固定称谓。

8.B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基本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选项B说法有误。

二、多项选择题

1.BCDE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公司股东并不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2.CDE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选项A错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选项B错误。

3.ABCD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ABCD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股东的义务。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选项E属于股东的权利。

5.BDE

【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6.AE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0)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项BCD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7.ACD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l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项BE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8.ACE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董事。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B选项中,李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此列,因此,李某可以担任董事。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选项D中,王某只是大股东,而非“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王某可以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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