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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经典母题汇总:第三十五章

【经典母题1】下列买卖合同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定无效的是( )。

A.甲趁乙父母重病急需用钱而低价购买乙的房屋的合同

B.甲误将乙认作丙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C.甲与乙为逃避国家税收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签订的合同

D.甲欺骗乙称房屋具有学区指标而签订的合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A是甲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而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选项B是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选项C是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是因欺诈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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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速递】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内容详情

1.含义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举例】一家经营水果的商店出售种子,农户购买了该种子,该商店违法经营种子,必须承担相应违法责任,但出于保护农户的目的,不宜认定该买卖种子的合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3.无效合同效力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

②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总结】虚假意思

要点

详情

含义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已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两层行为

①外部的表面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也可称作伪装行为。

②内部的隐藏行为则是被隐藏于表面行为之下,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行为,也可称作非伪装行为。

举例

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①买卖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表面行为或伪装行为。

②赠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隐藏行为或者非伪装行为。

特征

尽管隐藏行为的存在与虚伪表示联系在一起,但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并不总是一一对应。

①无虚伪表示就无所谓隐藏行为。

②有隐藏行为也就存在虚伪表示。

③但存在虚伪表示,并不一定有隐藏行为。比如,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假装财产赠与,赠与行为是虚伪表示,但并不存在隐藏行为。

效力

①当同时存在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时,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

②如果这种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那么就可以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要点

详情

1.含义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2.情形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②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③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内容

1.含义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2.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

3.效力

(1)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2)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

(3)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经典母题2.1】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5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适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企业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

A.5月9日 B.5月5日

C.5月10日 D.5月8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该题中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要约后,乙企业的承诺信件于5月8日到达甲商场时承诺生效。

【经典母题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 )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违反保密义务

B.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C.重大误解

D.恶意磋商

E.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参考答案:BDE
参考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经典母题2.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A.拍卖公告

B.债券募集办法

C.招股说明书

D.基金招募说明书

E.中标通知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考点速递】合同的订立

(一)相关概念

1.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二)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条件

详情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①如果是代理人代为进行要约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②未经授权而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要约意思表示的,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①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

②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举例】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①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

②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③《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

a.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b.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

c.商业广告和宣传;

d.寄送的价目表等。

【总结】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目的和效果不同

①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

②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①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②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

对象不同

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提示】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内容不同

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不同

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没有任何约束力。

3.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

①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承诺

1.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

要件

内容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民法典》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①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

【提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生效及撤回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3)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四)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2)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经典母题3】甲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合同撤销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民法典》规定,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速递】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③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①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②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

①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②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③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经典例题4】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第三人丙是乙的债务人,现乙已无其他财产,甲欲行使代位权。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主动向丙追讨欠债的同时甲可以介入行使代位权

B.甲只能以乙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甲行使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D.甲的代位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考点速递】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

1.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成立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④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力。

行使方式

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2.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

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主要情形

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效力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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