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备考进行时,背诵没重点?不知道考哪里?别担心,老师为大家准备了备考神器——学霸笔记,希望能帮助大家提有效率,有效复习,更省时、省力、省心。本篇是《经济基础》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部分考点,系列精品,请收藏。
1、公司特征
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②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③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2、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类型 | 设立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 | ①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④股东共同制作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股份有限公司 | 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
3、公司名称制度、住所制度及章程制度
制度 | 主要内容 |
公司名称制度 | ①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即公司名称权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名称变更,须经变更登记。 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经预先核准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 |
公司住所制度 | ①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②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③设有分支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 ④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
公司章程制度 | 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②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③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特别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股东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关系图
5、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点击图片看视频,这一部分知识点怎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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