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部分最大的特点是考核全面,考查细致,大多为教材中原话。学习需要大量记忆,提炼高频考点,好好听课、认真做题、不断强化记忆,法律部分稳拿高分。难度∶★★★★。看书来不及了,报个临考临考班吧?>>
1、合同的分类
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 双务合同 | 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而且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
单务合同 | 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 |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 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 |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 有名合同 |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
无名合同 |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 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 | |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 要式合同 |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设立抵押权订立书面合同) |
非要式合同 | 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买卖合同,口头或书面均可) | |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 主合同 |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
从合同 | 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 ①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3、合同的订立
要约 |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 |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 |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
承诺 |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
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 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 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 任 |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③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 |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 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
抵销 | 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
提存 |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
免除债务 |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
混同 |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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