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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出题点!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汇总:担保物权

作者:233网校-旸谷谷 2021-09-09 00:00:01
导读:担保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重难点,也是历年中级经济师的考试中的高频出题点,质权和抵押权要注意区分!收藏本文,轻松学习。本系列将持续更新,大家记得关注我。

本章节考点:
1、担保物权的含义、法律特征。
2、掌握主要的担保物权。重点掌握抵押权和质权。可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可质押的权利等具体事项需记忆,这部分内容考得相对也比较灵活,注意其应用的考查,考点后笔者选取了历年的经典真题,各位注意其考查形式,学会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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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内容

定义

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权利上设立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实质

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功能

确保债务履行以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法律特征

价值权性:担保物权实现,其价值权也实现

法定性: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力以法律规定为限。

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最高额抵押例外)

不可分性:债权未全受偿,担保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果及于变形物或代替物。 

示例: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

类型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点二:抵押权

抵押权

内容

定义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要素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物:所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权的目的: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

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清偿顺序,有抵押优于无抵押;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的,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记忆小tips:有胜于无,先胜于后】

设立形式

法定抵押权:依法自然设立。

意定抵押权(主要):基于抵押合同产生。

抵押标的

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注:以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可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为登记设立,即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经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考点精讲:抵押权>>>

经典真题:

1、甲公司将其厂房对外进行了抵押,则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 )。

A、单独抵押

B、一并抵押

C、分别抵押

D、另行抵押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39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考点三:质权

质权

内容

定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要素

出质人:提供质押财产的人

质权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

法律特征

(1)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特定财产出质须依法登记。

(2)标的:动产或权利(不含不动产)

(3)质权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类型

(1)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权: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5)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注:

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

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点精讲:质权>>>

经典真题:

1、甲向乙借8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个清代青花瓷花瓶交给乙作保。借款期限届满甲未还钱,乙多次交涉无果后将青花瓷瓶变卖,卖得12万元,还给甲4万元,则乙行使的权利是(   )。

A、权利质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动产质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四:留置权

1、定义: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享有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py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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