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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重要考点!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汇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作者:233网校-旸谷谷 2021-09-10 08:00:00
导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是《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章中相对考查频率最高的章节,重点掌握。收藏本文,轻松学习,本系列将持续更新,大家记得关注我。

本章节考点:
1、合同的订立:掌握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重点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内容。注意理解其含义。
2、合同的履行:了解履行原则及其含义。重点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高频出题点,三种抗辩权注意区分。
3、合同的终止,掌握合同终止的五种情形

本部分内容教材文字性内容多,专业性强,可读性和可理解性较差。
赵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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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合同的订立

任何合同成立都表明当事人间达成了合意。

合意的过程:①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②另一方加以附和(承诺)。(要约→承诺→合意

1、要约

要约

内容

定义

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有效的要约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目的和效果不同

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

希望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对象不同

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内容不同

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表达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不同

发出后

无约束力

(3)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

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不可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承诺

承诺

内容

定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必备条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做出。

①要约以对话形式作出的,承诺应即时作出,约定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撤回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举例精讲:要约和承诺>>>

经典真题:

1、关于承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做出承诺

B、承诺人可以撤回或撤销所发出的承诺

C、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

D、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故B错误。

考点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履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基本原则

含义

全面履行

(1)履行主体适当: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2)履行标的适当: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

(3)履行期限适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

(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地点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给付不动产:不动所在地

给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诚实信用

(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当事人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保密义务

绿色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方可拒绝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如下情形的,可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经典真题

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于2月10日发货,由乙在接收货物后15日内结清款项。若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乙公司拒绝支付价款(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考点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

终止情形

内容

合同履行

双方当事人按约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

抵销

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义务冲抵,使其在等额内消灭

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

免除债务

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混同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经典真题:

1、关于免除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免除可导致合同关系消失

B、免除须取得债务人同意

C、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也可以是全部免除

D、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免除,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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