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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点拨】大家复习的时候切忌死记硬背,理解好每个章节间的联系,在下图中笔者帮大家梳理了物权的分类,本部分内容专有名词较多,大家注意区分。本文选取了三大高频易错点,物权的特征(相对于债券)注意理解,尤其是第(4)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2021版教材中有修订内容,需注意),以及三大担保物权,几乎是每年常考点,其中需记忆的内容较多,大家一定要注意记忆准确!
【葛广宇老师难点精讲:物权的法律特征>>>】
考点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①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
③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内优先
【注】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经典真题:
1、下列物权中,以占有为权利象征的有( )
A、留置权
B、动产质权
C、动产所有权
D、不动产所有权
E、抵押权
【葛广宇老师考点解析:所有权>>>】
考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取得 | 1、原始取得: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①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②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①先占: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添附: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③拾得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使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④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②以合理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继受取得: (1)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
消灭 | (1)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2)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
【葛广宇老师考点解析:担保物权>>>】
考点三: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 | 设定方式 | (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2)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不缺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如《民法典》规定∶(2021教材变动)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抵押标的 | 可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为登记设立,即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经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 |
质权 | 法律特征 |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
类型 | ①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权利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 |
可出质的权利 |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2021教材变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
留置权 |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经典真题:
1、根据物权的分类,抵押权属于( )
A、他物权
B、主物权
C、担保物权
D、意定物权
E、有期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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