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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分!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高频考点:第35章

作者:233网校-旸谷谷 2021-10-11 17:33:14
导读:综合2021教材变动情况,本文汇总了《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三大相对重要的高频考点,速记,考到就是赚到!收藏本文,轻松学习,临近考试,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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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点汇总系列:一表区分各种合同>>>;合同的保全、转让、解除及违约责任>>>

【备考点拨】本文汇总了《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三大重要高频考点:效率存在瑕疵的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重点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担保(两大担保形式)。这三大考点考试形式相对较多且比较灵活、且在2021版本教材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动,建议各位在备考的时候重点关注。

考点一: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违法违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法一方承担责任)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当事人追缴)

【记忆口诀】虚假恶意损害的无三围(违)(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

(1)确认无效产生的效力溯及既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 ,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

出现的情况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撤销合同

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知,背离自己的真实意愿。

(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消灭

(未行使撤销权)

(1)当事人自知或应知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或应知撤销事由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中止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自知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

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主动撤销。(民不举,官不究)

注:该考点主要考查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辨别,一定要注意区分。

经典考题:

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再生原料买卖合同,由乙企业向甲企业供货30吨,合同总价款20万元。双方依约全部履行完义务后,乙企业提供的再生原料被查出属于非法进口的洋垃圾。关于该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有(   )

A、该合同无效,但既已履行,双方均无须返还

B、该合同效力未定,但既已履行完毕,双方均无须返还

C、该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甲企业与乙企业权利义务终止

D、该合同无效,乙企业应归还甲企业货款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E、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企业有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中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企业有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在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时,要注意只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才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履行合同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权利义务本身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故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葛广宇老师高频考点解析: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要约→承诺→合意→合同成立

订立

要约

(1)有效的要约:

①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

【记忆口诀】三招(招标、招股、基金招募)寄送广告拍卖债券

(2)生效:到达即生效(到达主义)

(3)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不可撤销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

(1)具备的要件: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2)生效:到达即生效→标志合同成立

(3)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履行

原则

全面履行、诚实信用、绿色

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方可拒绝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如下情形的,可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终止

情形

合同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混同

经典真题:

1、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5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适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企业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

A、5月9日

B、5月5日

C、5月10日

D、5月8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即生效。

【葛广宇老师难点解析:合同的担保>>>

考点三:合同的担保

法律特征

目的性;自愿性和平等性;从属性。

担保形式

保证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

①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②社会团体。

(保证合同:书面形式订立,是一种从合同。)

按保证方式分类: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1教材变动】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担保作用:定金罚则体现。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生效: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只能二选一):

①交付时间不同,效力不同、性质不同(担保/赔偿)。

②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任一;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量的损失。

经典真题:


1、关于保证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保证人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保证人条件

B、保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C、保证人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D、保证人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人

E、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参考答案:ACDE
参考解析:保证人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人,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保证人条件的人,才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所以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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