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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速记!中级经济师法律部分18个必背考点

作者:233网校-旸谷谷 2021-10-27 00:00:00
导读:法律部分需记忆的知识点较多,建议考前速记!临近考试,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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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

2、调整经济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基本法)——调整对象: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交易关系(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

经济法(基本法)——调整对象:市场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其他法律部门:劳动法等

3、物权的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物权法定,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客体一般为物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买卖不破租赁”、先优于后)

债权的特征: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自由创设、客体一般为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

(对比记忆)

【注】以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4、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种类、内容、物权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物权保护方法

(2)一物一权

(3)物权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依法交付。

5、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1)所有权:集体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

(2)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林地、草地等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宅基地、海域

(4)地役权

(5)抵押权

(6)居住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2021教材新增)

6、不动产登记的类型:(1)首次登记;(2)变更登记;(3)转移登记;(4)注销登记;(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6)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不发生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7)查封登记。

7、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国有化、没收/先占、添附(混合、符合、加工)、发现埋藏/隐藏物、拾得遗失物(招领公告1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善意取得:适用动产、不动产,如房屋、货币、不记名证券

(2)继受取得: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取得所有权

8、所有权消灭

(1)相对消灭(物是人非):主体变更;(2)绝对消灭(今非昔比):所有权客体消灭

9、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10、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11、可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为登记设立,即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经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13、可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5)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注】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4、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

1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意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全面履行、诚实信用、绿色

合同的终止:合同履行、抵消、提存、免除债务、混同

16、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17、合同的担保形式: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定金

【注】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8、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设立

人数

股东人数≤50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

(1)符合规定的出资额。

(2)出资形式:

①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章程

股东共同制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东会

职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董事会

3-13人(规模小也可不设董事会)

监事会

1、成员不得少于3人(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4、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

人数

2≤发起人≤200(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及资本

有符合规定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公司章程

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募集方式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

职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召集和主持

(1)每年召开1次年会。

(2)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

①董事不足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表决

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

人数

5-19

召集

(1)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2)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4)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

1、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5、专利权

主体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职务发明的权利主体:

(3)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主体

(4)外国人

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记忆方法:20发,实用,10年,15观(月)】                

(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比发明专利的要小;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程度低于发明。)

授予条件

(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6、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17、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病(因工或不因公在医疗期)、孕、产哺乳期、连续工作15年且距退休不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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