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第一部分“考前狂背”考点(17个),快收藏背诵!
中级经济基础第二部分“考前狂背”考点(22个),快收藏背诵!
中级经济基础第三部分“考前狂背”考点(20个),占21-23分!
中级经济基础第四部分“考前狂背”考点(12个),占20-22分!
中级经济基础第五部分“考前狂背”考点(17个),快收藏背诵!
如何查看已收藏的文章?进入【233网校APP】——【我的】——【✩我的收藏/记录/关注】即可查看!
领取更多备考干货>>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
(1)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2)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 |
民商法 |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
经济法 | 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其调整对象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物权 | 债权 |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
物权属于支配权 | 债权属于请求权 |
物权是法定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 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己确定 |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行为,间接涉及物 |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 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
物权法定原则 | ①物权种类法定化;②物权效力法定化;③物权内容法定化; ④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⑤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
一物一权原则 | 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同一标的物上。 |
物权公示原则 | ①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公示效率必须由法律规定。 |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 原始取得 |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 主要方式为生产和孳息。其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果树结的果树,母畜生的幼畜)和法定孳息(利息、租金) |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 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 | ||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 ①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 ||
②添附: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 |||
③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 |||
④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 |||
⑤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特殊的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
继受取得 |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 ③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 ||
所有权的消灭 | 相对消灭 |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 |
绝对消灭 |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 | (1)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法律特征 | 1.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
类型 | 概念及要点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设立方式包括:出让、划拨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
宅基地使用权 | 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
地役权 |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釆取书面形式 |
类型 | 标的物 | 其他要点 |
抵押权 | 动产或不动产 | 意定的担保物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 |
质权 | 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 意定的担保物权,转移财产的占有权 |
留置 | 动产 | 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
(一)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类 | 1.双务合同;2.单务合同 |
(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分类 | 1.诺成合同;2.实践合同 |
(三)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分类 | 1.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 |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类 | 1.要式合同;2.不要式合同 |
(五)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分类 | 1.主合同;2.从合同 |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形式合法。
项目 | 一、要约 | 二、承诺 |
生效要件 |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
生效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撤回及撤销 |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 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
三、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1)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2)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①约定解除又分为:
约定解除 | 法定解除 |
属于事先的约定 | 属于事后的约定 |
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 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
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
②法定解除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5种:
不可抗力;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
公司类别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发起或募集方式设立】 |
符合法定人数 |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 | 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资本要求 | ①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③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且符合法律规定。 |
公司章程制定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
组织机构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
公司住所 | 有公司住所 |
公司类别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做出如下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
董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 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监事会 | 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
经理 |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常见的股东权利 | 管理权 | 表决权;知情权 |
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资产收益权 |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 | |
代位诉讼权 |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位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专利权的主体 | 1.发明人或设计人、2.职务发明的权利主体、3.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主体、4.外国人 | |
专利权的客体 |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
授予条件 |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
保护期限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
保护范围 |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lxh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