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将历年试题与考试用书相结合的方式,对考点精华进行重点摘录、整理,对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提炼,整理编写了本篇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关键考点,方便考生们复习备考。赶快收藏吧!
一、本章知识结构
二、本章分值
三、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①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③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④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⑤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⑥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五、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①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 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不属于行政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人力资源争议;
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⑤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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