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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4.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5.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6.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
1.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违法事实主要是: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3.担责方式: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1.当事人的多样性。
2.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关。
与劳动争议的区别: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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