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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分析(三)

来源:233网校 2008-09-11 09:11:00
第三,要求项目投资者成立单一的业务实体,把项目的经营活动尽量与投资者的其他业务分开,使得该实体除了项目融资安排之外,其他债务资金的筹措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项目的开发建设阶段,要求项目发起人或者项目工程公司提供项目的完工担保,以保证项目按照商业标准完工。
第五,在项目的经营阶段,要求提供市场销售安排,以保证项目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
3.贷款发放方面的特征。一般在项目融资的贷款协议中应明确项目两个阶段中的贷款特征。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贷款多是完全追索权的,并有项目发起人就此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在项目经营阶段,贷款可能被安排成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

(十一)BOT模式
1.掌握BOT模式概念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简称,指的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于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得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安排将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一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
2.BOT模式受到发展中国家重视的原因
(1)通过BOT方式,各国政府能够深入挖掘私营部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解决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不高的问题。
(2)鉴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固定成本太高,建设周期过长,政府在财政状况恶化、投资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通过BOT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3)政府可以通过BOT方式为公用事业、公用设施提供足够的资金,促进公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3.特许权协议
这是BOT项目融资的关键文性,它是固定和规范BOT项目中东道国政府和该项目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是BOT项目融资所有协议的核心和依据。
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就特许权范围做出规定——规定由哪一方来授予项目主办者从事BOT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特权,规定项目权利的范围以及规定项目的特许期限等;
(2)就项目建设做出规定——规定项目的主办者或者其承包商将如何从事BOT项目建设;
(3)就项目的融资及其方式做出规定;
(4)就项目的经营以及维护做出规定;
(5)就项目的收费水平和计算方法进行规定;
(6)就项目的能源供应条款进行规定;
(7)就项目的移交进行规定;
(8)就项目合同义务的转让进行规定。
4.掌握BOT的基本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B (Build)——建设阶段
第二个阶段:O(Operate)——运营阶段
第三个阶段:T(Transfer)——转让阶段
在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大都远在经营期满之前,通过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分红方式收回了投资。因此,在BOT项目融资的协议中都规定在项目合营期满后,全部财产无条件地归东道国所有,不另行清算。国际上BOT项目的特许运营期限一般为15-20年。

5. BOT的发起人
发起人一般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集团公司,通常在融资期限结束以后,项目发起人通常无偿获得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了解BOT模式的优越性
对于项目所在国政府来说,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减少项目对于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够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够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于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是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可以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改善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三,可以将私营企业的经营机制引人基础设施建设中,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效率。
第四,作为特许权授予者的公共部门能够将项目的建设、融资、经营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增强公共部门的稳定性。
对于项目承办者来说,BOT方式具有如下吸引力:
第一,BOT项目具有独特的定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这种优势确保了投资者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和资金回报率。
第二, BOT项目具有独占的市场竞争地位,可以使得项目主办者有机会涉足项目东道国的基础性领域,为将来的投资活动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BOT项目通常还可以带动投资方的产品特别是其大型工业成套设备的出口,从而有利于其开拓产品市场。同时,在项目运营期满后,投资方还可以通过提供持续性服务,继续取得服务收人,继续扩大技术设备的出口等。
7.了解BOT融资存在的潜在负面效果
(1)可能增加融资的机会成本。在BOT融资中,项目通常必须占用土地,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可能会逐步提高。
(2)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在BOT融资方式下,尤其是国际项目融资,项目公司多是以外资企业形式出现的,大多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外方发起人,而许多国家对于外资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3)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为了早日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就必须在项目的建设和经营中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项目的生产效率和经营业绩,增加项目的竞争力。这种掠夺式的经营使得当特许期满,项目资产转让一给政府部门时,已经没有多大的潜力可以挖掘,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采用BOT融资的意义。
(4)风险分摊的不对称。在BOT项目融资的操作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在一些BOT项目融资中,除了政治风险之外,政府往往还承担了一般应由项目经营者承担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十二)TOT模式
1.掌握TOT的涵义
TOT是“Transfer —— Operate —— Transfer”的简称,即“移交——经营——移交”,指的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移交给经营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经营者手中获得资金,用于建设开发新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再将该实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2. TOT和BOT的异同
TOT和BOT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B—建设”上,即不需要项目的投资方或者经营者来开发建设项目。和BOT融资相似,TOT比较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和BOT项目融资模式不同的是,TOT模式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问题,因此可以满足一些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经济以及法律环境的要求。

3.TOT融资的好处
(1)有利于盘活现有基础设施的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有利于为拟建的新的基础设施融人资金,缓解基础设施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
(3)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有利于通过外资增量的进人,为本国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提供契机,有利于整个经济水平的提高。
(4)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技术管理水平。
(十三)了解项目融资的优势
(1)项目融资实现了融资的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除了向项目公司注人一定股本之外,并不以自身资产来保证贷款的清偿,项目发起人可以有更大的空间去从事其他项目。
(2)项目融资可以允许项目发起人投入较少的股本,而进行较高比例的负债(75%-80%),这是其他融资方式不具备的特点。
(3)项目融资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项目发起人可以将项目债务和项目失败的风险与自身业务隔离开来,而在设计项目融资时,允许项目发起人在包括贷款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之间分配风险。
(4)项目融资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5)项目融资可以实现多方位的融资。
(十四)了解项目融资的运用领域
由于这种融资的贷款风险较大,借款人的成本较高,因此在一般项目中较少采用。项目融资主要适用的领域包括以下6个方面:
(1)能源开发项目;
(2)石油管道、炼油厂项目;
(3)矿藏资源开采项目;
(4)收费公路项目;
(5)污水处理项目;
(6)通讯设施项目。
总体而言,项目融资一般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具体而言,只有能够取得可靠现金流量并对贷款人有吸引力的项目,方可通过项目融资来筹集资金。

(十五)掌握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指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越来越多地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融资的过程。证券化包括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融资证券化又称一级证券化,是指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直接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又称二级证券化,是指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成若干单位的证券,并出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从而使此项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证券化最初就是融资证券化,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发展扩大,目前通常所说的证券化事实上指的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工具被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 ABS )。ABS是以住房抵押贷款、应收账款等资产为担保的金融产品。这类证券最早的发端是住房抵押担保证券(MBS),后来品种逐步丰富,出现了汽车贷款担保证券、信用卡应收款担保证券等等。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通过其特有的信用增级措施,使得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资产照样可以进人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2.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
(1)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收人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凭借原始权益人部分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ABS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是三整分鱼的,投资者决策主要依据被证券化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因此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2)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实现“破产隔离”,保证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被证券化的资产不被列人破产清算资产;使原始权益人得以用出售资产的方式筹资,而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通过信用增级措施来借用其他机构的信用级别,改善ABS的发行条件。
(3)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被证券化资产已经以正式出售方式转移给了特定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原始权益人已经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原始权益人可以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或损失,因此各国从法律上都确认了以表外方式处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原则。
(4)资产证券化是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尽管资产证券化需要支付各种费用,如托管费、服务费、承销费和律师费等,但是由于运用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措施,证券的发行条件得以改善,从而使总的证券化融资成本低于传统的融资方式。
3.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1)信用等级较低的金融机构发行存款和债务凭证的成本高昂,如果能够通过证券化将一部分资产出售,可以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
(2)证券化能够使金融机构减少甚至消除其信用的过分集中,同时继续发展特殊种类的组合证券。
(3)证券化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
(4)证券化能够将非流动资产转换成可流通证券,使其资产负债表更具有流动性,能够改善其资金来源。
(5)证券出售后,被证券化的资产就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从而可以提高资本比率。
(6)资产证券化还具有明确的金融创新意义。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提高流动性和信用创造等创新意义。
(十六)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当事人和程序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
(1)标准化的合约;
(2)资产价值的正确评估;
(3)拥有完整的历史统计资料;
(4)使用法律的标准化;
(5)确定服务人地位的标准,服务人的破产或者服务权的转让不应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6)可靠的信用增级措施。
一般还应有跟踪现金流量和交易数据的计算机模型。

2.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当事人
(1)发起人或者原始权益人——大多是该ABS的承销商和销售商。
(2)服务人——通常由发起人自身或者指定银行来担任。服务人一是负责归集权益资产到期的现金流量,并催讨过期应收款;二是代表发起人向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
(3)发行人——可以由中介公司或发起人的附属公司或者投资银行担当。当发行人从原始权益人手中购买权益资产在未来收取一定现金流量的权利后,发行人对该资产进行组合包装,然后发行人以发行证券方式将证券化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出售给投资者。
(4)证券商——负责承销证券化资产。
(5)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环节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关键在于证券化所产生的信用保证。
(6)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风险以及再融资风险的评估。如果没有信用评级机构的参与,发行和投资都难以实现。
(7)受托管理人——服务人和投资者的中介,也是信用增级机构和投资者的中介。受托管理人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管理证券发行,并由此形成自己收人的主要来源。

3.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信用增级就是发行人提供的信用增级,主要措施有:(1)设计高级/次级证券结构;(2)建立超额担保;(3)建立储备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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