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1, 1988年巴塞尔报告
(1) 资本组成: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2) 风险资产权重: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100%。
(3) 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 过渡期安排
2, 200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1) 最低资本要求: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
(2)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
(3) 市场约束: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2006单选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三大支柱”的是(C)。
A.最低资本要求
B.市场约束
C.综合监管
D.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1988年《巴塞尔报告》要求,自1992年底起,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应为(A)。
A.8%
B.6%
C.4%
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