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的性质与职能
(一)金融机构的性质(掌握)
金融机构是指所有从事各类金融活动的组织,实现资金从盈余者向短缺者的融通。包括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和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
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
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职能是作为资金余缺双方进行货币借贷交易的媒介。
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发挥着核心作用。
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一样以盈利为目的,但经营的对象是特殊的商品——货币资金。
[例]金融机构经营的对象(D)
A、货币
B、存款
C、有价证券
D、货币资金
(二)金融机构的职能(掌握)
1、信用中介——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通过信用中介实现资金盈余向短缺方的融通。
2、支付中介
支付中介指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吸收存款的基础上,通过办理存款在账户上的资金转移,代理客户支付或为客户兑付现款的职能。
3、将货币收入和储蓄转化为资本(或投资)——信用中介的延伸
4、创造信用工具——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职能的延伸
5、金融服务
[例]金融机构职能中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是(B)
A、将货币、收入转化为资本的职能
B、信用中介
C、支付中介
D、创造信用
二、金融机构的种类(掌握)
(一)直接金融机构与间接金融机构——按融资方式不同分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直接金融机构有: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
间接金融机构提它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从资金盈余者的手中筹集资金,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资金的短缺者提供资金,以间接融资为特征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间接金融机构。
两类金融机构最明显的区别:直接金融机构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而间接金融机构发行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
(二)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与金融运行机构——按从事金融活动的目的不同分
金融调控监管机构是指承担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责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如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金融运行机构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公众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开展经营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注:并非所有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均为金融调控监管机构,有的非盈利金融机构也是金融运行机构,如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业务特征分
银行一般以存款、放款、汇兑、结算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能创造信用货币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泛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证券、信托、租赁和投资机构。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金融机构——是否承担政策性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一国国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保证宏观经济协调发展而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获得政策资金或税收方面支持的金融机构。农发展、中国进出中银行(原还有国开行)。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一般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其经营目标是获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