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货币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
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截至2008 年底,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共计787 家,机构类型包括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满足了金融市场中调剂资金余缺、资产负债管理等多种交易需求。
(二)回购协议市场
我国证券回购市场的发展是从1991年国债回购开始的。1993年起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债回购交易得到迅速发展。
1997年6月前,债券回购主要集中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1997年初,为了防止银行资金流入股票市场,人民银行决定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回购交易,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回购交易。自2000年起,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进入这一市场参与回购交易。截至2008年11月底银行间债券回购成交51.58万亿元,较2007年同期增长29%。
(三)票据市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付款人见票后或票据到期时,在一定地点对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信用凭证。汇票的主要关系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人)、付款人(债务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承诺付款责任者)。
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由指定银行办理转账或向指定银行兑取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是收款人对付款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于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另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商业票据也可由付款人签发或承兑申请人签发,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支付款项。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承诺在一定日期及地点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信用凭证。按签发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目前只有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活期存款人通知银行在其存款额度内或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书面凭证。支票一般可分为记名支票、保付支票、划线支票、旅行支票、现金支票、定额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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