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方式(不作要求)
1、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各国政府监管当局、国际社会成立的各种金融合作机构,如IMF、WB、WTO等
2、金融监国际协调方式分类
(1)按形式分,规则性协调和相机协调
规则性协调由国际金融组织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指导各国采取相应政策从而达到协调的目的。优点:权威强、连续性强;缺点:规则一旦制定,就会延续一段时间,不能及时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相机性协调针对某一特定情况各国采取政策协调、共同行动的措施。优点:灵活性、时效性、针对性较强;缺点:协调成本高、约束力弱。
(2)从地域分,全球性国际协调、地区性的国际协调
(3)从协调涵盖范围分,综合性协调、专门化协调
(4)从频率上分,经常性协调和临时性协调
(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机制(掌握)
1、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是国际协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2、政策的相互协调
3、危机管理——偶然、临时的协调形式
4、联合行动——国际协调的最高形式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与他国、国际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掌握协调的内容)
(一)对人民币汇率、防范热钱、打击非法洗钱和资金外逃方面的协调
(二)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
(三)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协调
(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
三、银行业的国际监管(大纲不作要求)
主要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四、证券业的国际监管(大纲不作要求)
知道国际证监会组织
五、保险业的国际监管(大纲不作要求)
知道国际保险业监督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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