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金融监管及其协调
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属于管制的范畴。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本文所说的金融监管,倾向于一般意义上的管制定义,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约束,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第二,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
第三,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即①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②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③调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有效具有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运行;④维护公众在金融业的正当利益;⑤维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点: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
2.依法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保证。金融依法监管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等;
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保证,从而体现银行监管的公正性、权威性、强制性;
三是金融机构应合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与发展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
5.适度竞争原则
促进银行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有两层含义:
一是防止不计任何代价的过度竞争,避免出现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二是防止不计任何手段的恶性竞争,避免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行为。
6.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指金融监管要做到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相统一,以及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相统一。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
(一)公共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做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
(二)特殊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为被管制者留下了“猫鼠追逐”的余地,从而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过程中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了。
(三)社会选择论
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属于公共选择问题。管制制度作为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提供,各利益主体是其需求者。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动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团对管制的需求,它应该坚持独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标促进一般社会福利。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以监管机构设立的标志性事件为主线,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
(二)第二阶段:1984--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三)第三阶段:1992--1997年,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的雏形。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
(四)第四阶段:1998--2002年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1999年《证券法》颁布施行。
(五)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